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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管理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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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宣導-相關案例:詐領加班費

案例-詐領加班費(一)

某機關約聘人員,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,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,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,事前申請專案加班,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,而核准其加班申請。事後因遭人匿名檢舉,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而未及領取虛報之加班費。

案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、第 1 項「詐欺取財未遂罪」 ,乃為緩起訴處分,並命其向國庫支付 5 萬元

案例-詐領加班費(二)

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,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,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,卻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,虛偽填寫「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」,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,使其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「超勤加班費申請單」等公文書,再送請該人事、會計、行政、督察等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,而據以核發3,000餘元之超勤加班費。

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」、刑法第214條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提起公訴。另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停職。

最後更新日期2024/02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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